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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院书记任组长,并指定一名联络员,由学院各年级辅导员担任资助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所带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2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0元/月),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资助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