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院长职责

一、 在学校领导下完成专业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

二、 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专业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阶段工作目标,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专业学院特点,负责提出本专学院各专业设置及更新改造的意见,组织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综合平衡,经上级批准后保证实施。

四、 组织制定本专业学院各专业层次的教学计划,并报学校审批。组织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和教学改革,统筹教材建设,协调和安排各教学环节,建立实验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实习,保证完成人才培养计划。

五、 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做好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管理、毕业生就业等有关事宜。

六、 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学院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审定科研项目,检查科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七、 负责本专业学院实验室和资料室的建设。

八、 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搞好学术梯队建设,作好教职工的培养、教师职务聘任及定职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职工的业务考核。

九、 组织本专业学院教职工增收节支,根据学院开支范围和本专业学院实际,制订本专业学院资金预算,管理好、用好学校划拨的经费和各种渠道的科研经费,关心和支持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

十、 负责本专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本专业学院教职工在院内的调整和调动。

十二、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奖励本专业学院先进个人,提出违纪学生和教职工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含记过)处理意见,审定和上报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提出学生的升留级意见。以上均应报学院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 主持院务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做出正确决策,断改进工作。完成学校交办教学评估要求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