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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5      浏览量:

西安科技大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校、违者必究;谁主管、谁负责;执纪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是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负责。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的处理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

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  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分析研究,不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或有制度不予督促落实;不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建、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五)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校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六)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认真纠正存在问题的。

(七)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主要责任人考核不称职的。

(八)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放任、包庇、纵容或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本单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发生问题后,能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积极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划分及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凡属我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属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上级党委、监察机关同意后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各分党委、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