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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推进学院制度化建设,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工作规则》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依法办学,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综合实力,全力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按照职责范围和岗位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团结互助,规范和谐、透明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使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第四条  学院各级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应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负责。

第七条  书记或院长出外时,副书记或副院长受委托主持日常工作,不得以主要负责人不在为由而造成工作延误。其他党委成员出外必须向书记、院长请假。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工作会议;副书记和副院长除做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书记、院长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研究、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以上会议根据需要,可请有关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系、部传达落实,院办负责督办。院办要及时收集和反馈会议决议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和传播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应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重要议题要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十三条  将学校印发规范性和周知性文件要及时公布、传达、学习,便于师生员工知情、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办公室要管好有关文件的整理与保存,个人不得私存公文。

第十五条  加强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与使用办法,专人管理、规范使用。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院办负责重大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工作。对于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院做出的决定、部署和院领导的批示事项,院办要及时提出督办意见,明确分管领导、主办单位和部门、协办单位和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七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六章  联系基层与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院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和处理广大师生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以提高针对性,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院领导联系系部制度。院领导应根据分工,经常深入所联系的系部,听取系部工作汇报和对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解决系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它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二十二条  院办应根据部门的要求,主动收集、及时整理、全面分析、快速上报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院各系部以及有关人员在外事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认真按照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求,严于律己,廉政勤政,严禁以权谋私。公务活动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值班岗位,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排除隐患,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学校稳定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确保个人联络通畅,个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