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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我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规划,含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的制订和调整,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4.教育教学改革、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政策;

5.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实验室建设,以及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等;

6.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8.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9.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津贴分配标准与方案等重要问题;

9.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须集体决定的相关事项包括:

1.院办主任、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及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3. 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代表的选拔与推荐;

4. 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调动和使用。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

1. 学院对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对外出借及租用实验设备的收支;

2.学院大型庆典活动费用;

3.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和重要办公用品的购置;

4.重大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

5.教学、办公、实验场地及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缮;

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的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用于学院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投资;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发放;

4.学院各类经济收入的使用;

5.每年的经费预算以及办公、福利经费0.5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6.其它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采取院党政联席会决策形式。

第七条  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按《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询意见。

第八条  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