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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推进学院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西安科技大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依法办学,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综合实力,全力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按照职责范围和岗位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团结互助,规范和谐、透明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使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第四条  学院各级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应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内党的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院长、书记在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负责,副院长、副书记在其分工和院长、书记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书记或院长出外时,应委托他人主持日常工作,不得以主要负责人不在为由而造成工作延误。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外出必须向书记、院长请假。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工作会议;副书记和副院长除做好分管工作外,要兼顾学院全局工作,加强沟通,重大事情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协助书记、院长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学院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原则进行,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端正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并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研究、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应以到会人员过半数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决定,会议议事范围为行政职责内的事项以及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实施意见、具体措施和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总支委员参加,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开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到会人员过半数方为通过。会议议事范围为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实施意见、具体措施和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

第十三条  全院大会、教代会或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视会议内容并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分别由党总支或行政领导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负责系、部传达并组织实施或由根据需要成立的专门领导小组负责传达并组织实施,院办负责督办。院办要及时收集和反馈会议决议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如涉及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和传播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各主办单位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整理好会议记录,重要议题要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以院党委或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复核后呈送有关院领导签发,未经学院办公室复核的公文不得直接送院领导签发。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由院长签发。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的问题及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可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校党政机关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来文,学院办公室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报分管院领导阅示后处理。

第十九条  将学校印发规范性和周知性文件要通过学院大会或网络及时公布、传达、学习,便于师生员工知情、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办公室要管好有关文件的整理与保存,个人不得私存公文。

第二十一条  加强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与使用办法,专人管理、规范使用。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院办负责重大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协调、反馈等工作。对于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院做出的决定、部署和院领导的批示事项,院办要及时提出督办意见,明确分管领导、主办单位和部门、协办单位和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六章  联系基层与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院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和处理广大师生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以提高针对性,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院领导联系系部制度。院领导应根据分工,经常深入所联系的系部,听取系部工作汇报和对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解决系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招生、就业、职称评定、工资晋升、评优树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以及其它应当向广大师生和利益相关人公开的信息。社会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招生、基建等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公示的主要渠道为:学院网站、院报、院务公开栏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它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二十八条  院办应根据部门的要求,主动收集、及时整理、全面分析、快速上报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院各系部以及有关人员在外事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认真按照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相关事务。学院的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对口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事,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提高接待标准。

第三十条  学院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求,严于律己,廉政勤政,严禁以权谋私。公务活动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值班岗位,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排除隐患,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学校稳定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确保个人联络通畅,个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