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行为,端正工作态度,优化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力创良好业绩,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行,促进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考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院行政人员分工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学院行政管理部门的全体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书记、院长是考核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制定考核方案和实施计划;负责考核小组的组建;组织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对考核过程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负责;审定通报考核结果;受理并及时处理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与实施考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月考核的记载和核算;对各项评议、打分结果等基础资料汇总、分类、核实、计算。
第六条 学院行政人员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第七条 学院行政工作考核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德:主要考核政治立场、原则性、辨别是非能力;职业道德、责任心;参加政治学习及集体活动情况。
2、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
3、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包括日常工作纪律考勤,参加科室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情况,值班考勤等。
4、绩:主要考核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步骤
第九条 行政管理工作考核方法参见《学院行政人员考核量化标准》。
第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每月底由院办主任负责上报被考核人员的月考勤,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并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月绩效挂钩。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和我院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者;
2、与学生家长及教职工发生吵骂、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
3、无故不参加上级会议、活动或会议活动纪律不好受到通报者;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5、受党纪、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