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及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能
1、学院办公室是考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职工劳动考勤制度,组织进行职工上、下班的考勤管理,检查督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各系、部、室负责本部门职工出勤的过程管理。
三、假别和手续
1、病假
职工因病请假,要有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对确因急症,不能事先请假者,可由本人或他人口头请假,事后由本人提交医院急诊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2、事假
职工因急需处理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需请事假。因故不能事先提交请假条的应先电话请假,并于事后即时补交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3、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学院安全委员会认定,方能计算为工伤假。
4、婚假
职工结婚,婚假三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产假
职工产假,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丧假
职工亲属(指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病故,按规定给予丧假三天(不含路程时间)。
9、公差
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三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兼课的行管人员需办理调课手续;系部室主任出差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院长批准;学院领导出差由院办统一登记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按旷工处理。
以上请假日计算:病、事、丧假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其余类型的请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请假批准权限
假期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各系、部、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的报学校审批。
五、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1、凡超过上班时间五分钟不签到者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擅自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的,为早退;
3、迟到或早退达两次折算事假一天(依此类推);
4、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出勤的,为旷工。
六、考勤管理
1、严格考勤签到制度,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办公室负责签到具体事务,并按月汇总统计上报。
2、各部门应及时将教职工请假及假别情况汇总、报送校人事处,人事部门对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发放津贴通知单。
3、对因酗酒、斗殴以及其它违纪行为造成请假的,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回校上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校上班,应事先以电话、电报等方式向部门领导续假,但不能视为批准,回校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处理。
5、本办法未涉及的条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勤结果的处理
1、因私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请事假的人员,缺勤一天减发一天绩效工资(月标准*1/2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不发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者减发50%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4天者不发绩效工资。
2、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现象,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视情节扣发绩效工资(迟到、早退每次按20元扣发;缺勤院集体活动,每次按100元扣发。),情节严重的停发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停发全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3、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无故脱离学校值班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
4、学校外派、借调人员,外派、借调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离校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由组织部、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建议,报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视情况发放补助。
5、经学校批准在职研修访学或攻读学位的人员,其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和本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分配。以上人员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6、经学校人事部门和院批准在职脱产进修学习和攻读学位人员,按学校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量减免1/3。
7、休产假的女教工,在法定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照发。
八、几点说明
1、严格执行教职工上、下班签到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管理,院值班领导进行不定期检查。
2、教职工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离开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或告诉同科室人员,对检查中发现不在岗而又不能说明去处的按脱岗处理,脱岗2次折算事假一天。
九、本规定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