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1.组织生活会制度是体现党内民主、党员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增强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途径。
2.全体党员应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
3.根据民主生活会议题和有关要求,可以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4.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包括: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部书记、委员要侧重谈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情况。
5.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每次会议都应有一个主题,并围绕主要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组织生活会的时间及会前准备工作
1.组织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如上级部门有召开组织生活会的通知,应按要求执行。
2.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一周报告校党委,以便校党委掌握情况,同时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开会准备。必要时,请上级分管的领导参加会议。
3.为了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的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问题。要做到开诚布公,查问题,找原因,增强原则性;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增强自身免疫力、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目的。
4.组织生活会上查摆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提出的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三、组织生活会的议程及其它
1.组织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开会时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2.坚持党员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干部既要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为党员做出表率。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应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